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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 8 條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現行
第 6 條
提出聲請之請求權人有數人,且其對權利範圍、內容有爭議者,檢察官得 命其另以訴訟程序或調解等方式確認之。但就無爭議之部分,得先為發還 或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