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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1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5 條
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
必需器具。
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得就其每月應得之勞作金項下報准動用。
前項動用勞作金之辦法,由典獄長依據實際情形擬訂,呈經監督機關核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