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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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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9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現行
8
八、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如附件四)通知受配人,應於十 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及宿舍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五 ),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位,始得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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