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間司法團體或組織認有促請審查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之必要時,應 以意見書記載下列事項後,向本署提出審查之請求: (一)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違誤之理由。 (二)量處死刑不當之理由。 (三)應重新調查之新事證及調查方式。
五、本署收受前點意見書後,應送請原承辦非常上訴及再審案件之檢察官 ,於指定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