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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8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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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應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
    填妥之公證請求書 1  份、公證書 3  份、宿舍借用契約書 3  份、
    授權書 1  份、戶口名簿影本或謄本 1  份、身分證影本 1  份,並
    完成法院公證手續後送交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公證手續所需
    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