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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1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1 條
監獄不論晝夜均應嚴密戒護,有必要時,並得檢查出入者之衣服及攜帶物
品。
第 64 條
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及受刑人之利益時,不許接見。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五歲之兒童。
第 65 條
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妨害監獄紀律時,
得停止其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