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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4 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
下:
一、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
    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五、其他收入。
第 4 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
下:
一、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
    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五、其他收入。
第 29 條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
部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者應支付一定之金額
    總額中提撥部分金額。
第 29 條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
部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者應支付一定之金額
    總額中提撥部分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