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使用人有違反本要點或契約規定之情形,機關得取消或停止其使用 ,並於取消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日起一至三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 ;其屬情節重大或經機關認為其不適宜使用者,得再延長一至三年 或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