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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少年觀護所辦理收容少年在所成績(性行)考核應注意事項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非現行
第 35 條
前條之獎賞方法如下:
一、公開嘉獎。
二、給與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