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13 條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現行
第 8 條
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符合第四條之規定,且得依第九條規定轉換移交國
法院宣告之徒刑者,應裁定許可執行並宣告依第九條規定轉換之刑。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應准許者,應裁定駁回。
檢察官、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
級法院。但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