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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7 條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函請司法院調查所屬法官有無調任檢察官之意願後
,彙送本部辦理。
現職法官依前項申請遴選調任檢察官者,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四、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五、任職資料(派令、銓審函)影本。
六、志願檢察署調查表。
前項文件,應經由服務機關層報司法院彙整後核轉本部。
本部於前項文件備齊後,應先為申請人素行調查,並擇期通知申請人參加
面試。其面試之方式、項目及配分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前項素行調查得函請申請人現職服務地區與志願服務地區檢察署徵詢所屬
檢察官意見、函請其他相關機關表示意見與提供相關資料及函請本會委員
先行瞭解申請人之生活素行及服務情形後,彙提本會審查。
第 9 條
具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第一款
、第二款所定任用資格者,得提出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遴選轉(再)任
檢察官: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六、任職資料(派令、銓審函)影本。
七、離職證明書及離職前三年考績或職務評定通知書影本。
本部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擇期通知申請人參加面試
。其面試之方式、項目及配分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前項品德調查,得函請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
相關資料。
第 10 條
本部除依前二條規定遴選外,得依檢察官職缺或業務需要公告辦理檢察官
之公開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