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二項各款及第三項各款資格 申請參加檢察官遴選者,年齡應未滿五十五歲。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本部依第八條第一項函請司法院調查之日或依第九條 公告申請起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