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現行 |
第 6 條 |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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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二項各款及第三項各款資格
申請參加檢察官遴選者,年齡應未滿五十五歲。
前項年齡之計算,除依第九條第一項申請者算至申請前一日外,以本部依
第八條第一項函請司法院調查之日或依第十條公告申請起始日為準,並以
戶籍登記年齡為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