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現行 |
第 11 條 |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者,應向本
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曾服公職者,由服務機關(構)出具任職期間之年資、考績(成、核
)及獎懲證明文件。
六、公設辯護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七、任職公設辯護人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及備妥自申請遴選之日前
六年內依公設辯護人條例所製作之辯護書狀,或依法院組織法、智慧
財產法院組織法所承辦事務,經檢察官或法官簽證之刑事辦案稿件三
十件,每一案號為一件,各件內容不得重複,且所選取承辦期間屬申
請遴選之日前三年內之件數不得多於十五件,由本部通知經隨機抽得
之其中二十件後,編列頁碼裝訂成冊,共一式五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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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二項第二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
遴選者,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曾服公職者,由服務機關(構)出具任職期間之年資、考績(成、核
)及獎懲證明文件。
六、律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七、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年資之證明文件及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
構)出具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
八、實際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及承辦案件終局裁判或檢察書類
當事人欄部分影本一份。
九、備妥自申請遴選之日前六年內實際執業期間承辦刑事訴訟案件所擬書
狀三十件(正本或繕本),每一案號為一件,各件不得重複,且所選
取承辦期間屬申請遴選之日前三年內之件數不得多於十五件,由本部
通知經隨機抽得之其中二十件後,編列頁碼裝訂成冊,共一式五冊,
所送每一件書狀均須附委任狀影本或足以證明其曾受委任之處分書、
起訴書或裁判書影本。但同一書狀有二以上之律師具名時,申請人應
提出該書狀其他具名律師證明,確為申請人所撰寫,始得計入。
前項第九款應檢齊之書狀,申請人於其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後,曾任公設辯
護人者,得提出第十一條第七款之文件、辯護書狀或刑事辦案稿件,以供
審查。
申請人取得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於最近三個月出具之推薦證明
,得併檢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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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三項第三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
遴選者,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證書。
六、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或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
格之證明文件。
七、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年資
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等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
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
文件)。
八、法律專門著作一種,五冊。
前項申請者,曾任檢察官或法官,應檢具其離職證明書及離職前三年考績
或職務評定通知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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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 |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者,應向本
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曾服公職者,由服務機關(構)出具任職期間之年資、考績(成、核
)及獎懲證明文件。
六、檢察事務官、律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七、任職檢察事務官期間各服務機關所出具工作表現優良之證明文件。
八、任職檢察事務官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及備妥自申請遴選之日前
六年內依法院組織法所承辦事務,經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簽
證之辦案稿件三十件,每一案號為一件,各件不得重複,且所選取承
辦期間屬申請遴選之日前三年內之件數不得多於十五件,由本部通知
經隨機抽得之其中二十件後,編列頁碼裝訂成冊,共一式五冊。
檢察事務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項第八款之辦案稿件得以經機關首長
、業務主管簽證之經辦公文或研究報告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