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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10 條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函請司法院調查所屬法官有無調任檢察官之意願後
,彙送本部辦理。
現職法官依前項申請遴選調任檢察官者,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司法官考試之體格檢查表標準)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六、任職資料(派令、銓審函)影本。
七、志願檢察署調查表。
前項文件,應經由服務機關層報司法院彙整後核轉本部。
本部於前項文件備齊後,得函請申請人志願服務地區檢察署徵詢所屬檢察
官意見及函請本會委員先行瞭解申請人之生活素行及服務情形後,彙提本
會審查。
第 9 條
本部得依檢察官職缺或業務需要公告辦理檢察官之公開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