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5 條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研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法訓所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
日至指定機關報到。
研習人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不能立即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
法訓所申請延期報到,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於收受通知後始知悉者,
自知悉時起算。
前項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二週;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
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