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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28-2 條
檢察官倫理規範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現行
第 28 條
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但正常
公務禮儀不在此限。
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
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
檢察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遵守前二項規定。
第 28-1 條
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
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因公務需要、或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
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檢察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
諮詢或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