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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4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現行
第 2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經核派為實任檢察官。
二、未曾受懲戒或行政懲處。
三、非於停止職務期間。
四、非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五、最近五年年終考績均為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
六、非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者。
七、非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
第 3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
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
察官代表票選事宜。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應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
方式,分別票選下列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
一、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代表一人。
二、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代表一人。
三、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