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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2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