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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 6
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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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符合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政風人員獎勵態樣彙
    整表、相關業務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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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風人員之獎懲權責如下:
(一)法務部廉政署署長獎懲案件應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處理。
(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之獎懲,由本部核定。
(三)前二款以外人員,本部廉政署及本部所屬政風人員之獎懲由本部廉
      政署核定;其餘政風人員獎懲,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核定。但一
      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或未設考績委員會之主管
      機關政風機構所屬政風人員之獎懲,均應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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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之獎懲,及第三款一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
    過以上之獎懲與未設考績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所屬政風人員之
    獎懲,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或本部廉政署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
    用條款,檢具有關資料,陳報本部核定。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核定之獎懲案件應按月列冊陳報本部廉政署備查
    ;經查獎懲事由、獎度、懲度或額度有未符第二點獎懲規定者,得退
    還原核定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再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