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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8 17:08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6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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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職務,應審酌具體職務內容,就具
    簡任職務任用資格,且有豐富偵查實務經驗、溝通協調及領導能力者
    ,擇優甄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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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八
    職等或相當第八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
    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六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八年以上。
(三)曾任警察官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
    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以上
    處分。
    擔任主管職務者,應就主管職務歷練及領導能力,擇優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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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七
    職等或相當第七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
    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二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四年以上。
(三)曾任警察官四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
    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以上
    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二年考績者,須考績均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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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服務成績優良,並
    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一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二年以上。
(三)曾任警察官二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
    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
    以上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一年考績者,須考績列甲等。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