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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6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現行
第 69 條
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
其再違反紀律者,得令降級。
前項停止進級期間,不得縮短刑期;受降級處分者,自當月起,六個月內
不予縮短刑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6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33 條
受刑人操行成績增給分數之標準如次:
一、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或協助捕獲脫逃者,得增給操行成績分數至一分
    。
二、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疾病流行時擔任緊急事務著有勞績者:得增給操行
    成績分數至一分。
同一月內增給之操行成績分數,不得超過一.五分。依第一項標準增給之
分數,應經管教小組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
第 34 條
受懲罰之受刑人,依左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成績分數:
一、訓誡者,每次零‧五分。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者,每次零‧五分。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者,每日零‧五分。
四、停止購買物品者,每次一分。
五、減少勞作金者,每次一分。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者,每日零‧五分。
七、依本條例之規定留級者,其留級期間每月扣三分。
應減分數如在既得分數中無可扣減時,不予扣減。受二種以上處分時,合
併扣減之。
第 43 條
教化結果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對一般受刑人得增給成績分數零‧五至一‧
三分,對少年受刑人得增給一至一‧七分。
一、教育教誨考試成績特優,列為全監第一名者。
二、行狀特優,有具體事實足資表率者。
三、對於監獄秩序之維持,或防止受刑人脫逃有特殊貢獻者。
四、有足供獄政參考價值之著作者。
同一月內增給教化結果成績分數,一般受刑人不得超過一‧三分,少年受
刑人不得超過一‧七分。
依第一項標準增給分數者,應由管教小組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