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現行 |
第 11 條 | 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
獎賞之加分標準如下:
一、嘉獎:每次零點五分。
二、給予獎品或獎狀:每次零點五分。
三、增加接見:每次零點五分。
四、增發書信:每次零點五分。
五、其他獎賞:每次零點五分。
懲罰之扣分標準如下:
一、告誡或面責者,每次零點五分。
二、感化教育獨居或停止戶外活動者,每日零點五分。
三、停止接見者,每次零點五分。
四、停發書信者,每次零點五分。
五、勞動服務或每日增加工作時間二小時者,每日零點五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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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60 條 | 受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得由保安處分處所長官施以左列一款或
數款之懲罰:
一、面責。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五日。
三、扣分。
四、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五、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六、每日增加工作二小時,以一日至五日為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應於懲處前,徵求醫務人員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