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現行 |
第 7 條 | 累進處遇,依處分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
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
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其計算方法如附表二)
感化教育未諭知期間者以三年計算。
累犯受強制工作處分者,按附表二之表列標準,逐等增加其責任分數五分
之一(其計算方法如附表三)。
附表二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等別及責任分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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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分│一 年│一年六個月│二 年│二年六個月│三 年 │
│期 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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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 任│一八○│二七○ │三六○│四五○ │五四○ │
│總分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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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等│七二 │一○八 │一四四│一八○ │二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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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等│五四 │八一 │一○八│一三五 │一六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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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等│三六 │五四 │七二 │九○ │一○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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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等│一八 │二七 │三六 │四五 │五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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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累犯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責任分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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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分│一 年│一年六個月│二 年│二年六個月│三 年 │
│期 間│ │ │ │ │ │
├───┼────┼─────┼────┼─────┼────┤
│責 任│二一六 │三二四 │四三二 │五四○ │六四八 │
│總分數│ │ │ │ │ │
├───┼────┼─────┼────┼─────┼────┤
│第一等│八六.四│一二九.六│一七二.│二一六 │二五九.│
│ │ │ │八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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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等│六四.八│九七.二 │一二九.│一六二 │一九四.│
│ │ │ │六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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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等│四三.二│六四.八 │八六.四│一○八 │一二九.│
│ │ │ │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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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等│二一.六│三二.四 │四三.二│五四 │六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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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 | 強制工作處所管教人員對各等受處分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
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等受處分人每月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學習
成績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所務委員會議並得複查核減之
。
一、第四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三點七分;學習四點九分。
二、第三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四點五分;學習五點九分。
三、第二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五點二分;學習六點九分。
四、第一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六分;學習八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