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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圖書室借閱要點 5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6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