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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2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二、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前二項限制送入必需物品、飲食之種類、數量及其相關規定之辦法,由法
務部定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交本人
。
第 71 條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所拒絕
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第 71 條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所拒絕
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