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 4 條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現行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 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 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