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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 4 條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現行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
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
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