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第 6 條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現行
第 4 條
戒治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
人以上之戒治所,其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前項但書規定之戒治所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
等。
第 5 條
戒治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