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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1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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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至本處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處檔案閱覽室。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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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處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服務櫃檯保管;應用影像系
    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