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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 6 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現行
第 3 條
被害人補助金之種類如下:
一、慰問金。
二、待業金。
三、再入國(境)機票費及住宿費。
四、原籍國(地)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