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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 4 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現行
第 3 條
被害人補助金之種類如下: 一、慰問金。 二、待業金。 三、再入國(境)機票費及住宿費。 四、原籍國(地)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