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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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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13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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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約通譯到場傳譯,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長
    途以搭乘火車及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
    等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時間甚為急迫時,得
    搭乘飛機或高鐵,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為限,並應檢據按
    實報支。
    特約通譯如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
    可乘坐車種票價報支。
    特約通譯因時間急迫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報支
    。
    特約通譯在途及滯留一日以上期間內之食宿等旅費,每日不得超過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人員每日膳雜、住宿費報支數額,並
    檢據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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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約通譯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佰元支給。
    特約通譯每件次傳譯服務之報酬數額,承辦檢察官得視案件之繁簡、
    所費勞力之多寡,於新台幣一千元至三千元之範圍內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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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約通譯之日費、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及報酬,由各級法院檢
      察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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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辦理案件需用通譯時,應於現職通譯不適
      任或不敷應用時,始得選用本要點之特約通譯。
      特約通譯傳譯完畢時,書記官應填具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申
      請書兼領據,經檢察官審核後,交報到處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
      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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