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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參考基準 1
國家賠償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