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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1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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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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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