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10 條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治安機關接獲前條之通報後,應即進行案件調查;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
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
治安機關對於前項疑似被害人,應告知其相關權益事項、案件處理流程及
保護措施。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對於被害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庇護安置:安排或提供適當之庇護安置處所。
二、個案輔導:危機處理、情緒支持及關懷、個案安全計畫、轉介心理諮
    商輔導、醫療協助。
三、法律協助:陪同偵訊、出庭及提供相關法律協助。
四、協助宣導:協助辦理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議題之認識及相關宣導
    。
五、福利服務:福利諮詢、各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六、其他服務:住宿與生活照顧、通譯服務、職業訓練、教育訓練、休閒
    娛樂及返國(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