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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6 條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現行
第 4 條
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前,應向被告說明緩起訴處分之 應遵守事項,得其同意後,再指定其前往治療機構參加戒癮治療。 未成年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