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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 2
政府資訊公開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現行
第 9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
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法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