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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8.27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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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職業訓練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管理要點 4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職業訓練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管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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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習成品之處理,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公開展示:提供機關內部或其他機關團體公開展示,應事前填具實
      習成品展示報告單(如附表四)。涉及其他機關團體者,雙方應事
      前以書面議定展示事宜,展期結束後應速清點收回。
(二)義賣:矯正機關與其他政府機關、更生保護會或合法之公益、慈善
      、福利團體,事前以書面議定舉辦公益性質之義賣活動,提供實習
      成品作為義賣品,義賣收入供作指定之公益用途。收受義賣收入之
      機關團體後續應將公益用途之支用明細、範圍及單據(憑證)等執
      行情形函送矯正機關備查。
(三)推廣:為宣導職業訓練成果、促進收容人就業或其他相類似之目的
      ,致贈實習成品予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者,應事前填具實習成品
      推廣報告單(如附表五),送經機關首長核定,其推廣用途、對象
      及品項數量不得流於浮濫。
(四)回收再利用:實習成品全部或部份經分離拆卸後,作為收容人職業
      訓練材料物品使用。
(五)試吃或試用:為促進授課學習效率,收容人參加餐飲、生活用品或
      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期間實習製作之食品及用品,得提供收容人或機
      關員工品嚐及試用,矯正機關並應製作回饋意見調查表供填寫改進
      建議之用;亦得以廚餘資源回收或報廢方式處理。
(六)廢品處理:實習成品因品質欠佳或其他情形,難以依前五款規定處
      理且無保存必要者,應依物品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報廢或以廚餘資
      源回收方式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