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非現行 |
8 | 八、本所借用宿舍積點計算如下:
(一)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給 20 點。
(二)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給 10 點。但自用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
距離不適宜當天所能往返者給 20 點。
(三)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 2 點。
(四)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 1 點,未滿六個月
不計點。
(五)按最近五年,考績甲等給 3 點、考績乙等給 2 點、考績丙等給
1 點。
(六)眷口數計算每人 3 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者,方可納入眷
口計點,惟申請人之父母年滿 65 歲以上或重病提出證明者,不在
此限;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身心健全未在學者,不得納入眷口計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