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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第 1 條
法醫師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5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業執照時,應收取證書費、審查費及執照費
;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