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 9 條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由法務部為之。法務部並得委託或委任法
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
第 8 條
前條積分之採認由法務部為之。法務部並得委託或委任法醫專業機關(構
)、學校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