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 非現行 |
第 7 條 | 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
一、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醫學校院、教學醫院、衛生主管機關或法醫
、醫學相關團體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
,每小時積分五點。
二、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或法醫、醫學相關團體舉辦之
國際法醫學術研討會、國際醫學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
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
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
三、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或法醫、醫學相關團體舉辦之
法醫學術研討會、醫學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
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
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四、參加依本法第四十四條所設法醫部門所舉辦之法醫學術研討會、專題
演講,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每次積分三點。
五、參加法醫學、醫學網路課程每次積分一點;參加法醫學、醫學雜誌通
訊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但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六、在法醫學、醫學教學單位講授法醫學、醫學繼續教育課程者,每小時
積分二點。
七、在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法醫學、醫學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
或通訊作者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積分五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一款至
第四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