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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 7 條
法醫師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44 條
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其設 置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