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10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4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21 條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
,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
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 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 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 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 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第 33 條
受刑人操行成績增給分數之標準如次:
一、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或協助捕獲脫逃者,得增給操行成績分數至一分
    。
二、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疾病流行時擔任緊急事務著有勞績者:得增給操行
    成績分數至一分。
同一月內增給之操行成績分數,不得超過一.五分。依第一項標準增給之
分數,應經管教小組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
第 43 條
教化結果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對一般受刑人得增給成績分數零‧五至一‧
三分,對少年受刑人得增給一至一‧七分。
一、教育教誨考試成績特優,列為全監第一名者。
二、行狀特優,有具體事實足資表率者。
三、對於監獄秩序之維持,或防止受刑人脫逃有特殊貢獻者。
四、有足供獄政參考價值之著作者。
同一月內增給教化結果成績分數,一般受刑人不得超過一‧三分,少年受
刑人不得超過一‧七分。
依第一項標準增給分數者,應由管教小組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非現行
16
十六、依據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規範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
      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進分、最高限分,依受刑人適用舊法、新法、
      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如附表一至三)
      受刑人有具體優良事蹟,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查與監務委員會複
      查後,得不受本條所列最高限分標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