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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律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132 條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 之條件、期限、廢止許可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勞動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