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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行政罰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非現行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
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