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非現行 |
第 37 條 | 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
一、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 (工作數量) 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
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 課程超過者四分。
(二) 課程終結者三‧五分。
(三) 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三分。
(四) 課程完成十分之六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二‧五分。
(五) 課程完成十分之四以上未滿十分之六者二分。
(六) 課程完成十分之二以上未滿十分之四者一分。
(七) 課程完成十分之二者零分。
二、一般受刑人作業以工作時間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 提前完工繼續工作者四分。
(二) 按時完工者三‧五分。
(三) 定時工作延誤一小時未滿者三分。
(四) 定時工作延誤二小時未滿二‧五分。
(五) 定時工作延誤三小時未滿者二分。
(六) 定時工作延誤四小時未滿者一分。
(七) 定時工作延誤五小時者零分。
三、作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 (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 ,參酌其勤
惰記分。
四、少年受刑人作業成績,比照一般受刑人記分標準四分之三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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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 受刑人每日作業得分於月末相加後,以該月之就業日數相除,所得分數為
本月作業成績分數。
停止作業之日數應予扣除。但受刑人無故不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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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 一般受刑人作業成績分數,得依左列標準增給: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之輔助,而有相當貢獻者,
增給作業分數零‧七至一‧三分。
二、對作業器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增給作業成
績分數零‧七至一‧三分。
三、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獲得具體效果者
,增給作業成績分數零‧七分。
四、對作業成品樣本或圖案設計精良足資利用者,增給作業成績分數零‧
七分。
五、作業成績特殊優良,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增給作業成績分數零‧七
分。
同一月內增給作業分數不得超過一‧三分。少年受刑人依前項標準增給分
數者,均不得超過一分,同一月內增給作業分數亦同。
依第一項標準增給分數者,應由管教小組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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