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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9 條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 現行
第 6 條
調適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調適課程參與二項核給。
生活規律性分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現三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
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各目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
績為合格。
調適課程參與分體育活動、宗教教育、生活適應三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
,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課二分、劣者一分;三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
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第 7 條
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輔導課程參與二項核給。
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輔導課程參與分諮商輔導、體育活動、衛生教育、成癮概念四目核給成績
,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四目所得平均
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第 8 條
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社會適應課程參與二項核給。
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社會適應課程參與分生涯輔導、人文教育、法治教育、工作與休閒四目核
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四目所
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