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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7 條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 現行
第 6 條
調適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調適課程參與二項核給。
生活規律性分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現三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
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各目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
績為合格。
調適課程參與分體育活動、宗教教育、生活適應三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
,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課二分、劣者一分;三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
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