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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4
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非現行
3
三、高等法院以上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於接獲法院通知特定刑事案件 之宣判結果後,應即轉知該案指揮執行之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