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09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現行
第 31 條
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應通知有關機關。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及有關機關應在國家機密之原件或複製物上為解除
機密之標示或為必要之解密措施。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3 條
國家機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動解除者,無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
機關之核定或通知,該機密即自動解除。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得將解除之意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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